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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无线POS机终端等供犯罪使用物品依法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始,被告人赵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开设工作室经营信用卡垫还等业务,镇江代账先后办理多台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办得POS机后,张贴广告招揽客户,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等方式为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垫还、套现,并从中收取1%到1.2%不等的手续费。
2019年1月17日,镇江代账赵某到案接受调查。次日,侦查人员在赵某处扣押POS机4台、借记卡3张、信用卡144张、手机2部等物。经审计鉴定,上述查获的4台POS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交易金额共计18083182.29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虚构交易方式,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为他人刷卡垫还从中牟利,交易数额达18083182.29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镇江代账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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