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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宣城市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携带《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批(申报)表》及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办理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2016〕1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30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缴存之日起满一年以上,在宣城市稳定就业具有合法经济收入来源的,镇江代账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且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镇江代账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
第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比照所在单位其他职工办理。个人缴存者应当携带《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批(申报)表》及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指定办理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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