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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镇江商标注册名

发布时间:2019-9-13 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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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一)《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第76号令发布)第六条:“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

  (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7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电子初审通过后,通知申请人提交纸件申请材料进行查验。符合规定条件的,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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