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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个体工商户(以下称当事人)因连续两年未申报年报或查无下落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长达二年以上,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办理年报补报、变更登记、镇江商标注册恢复经营,且无正当理由,经催办拒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镇江商标注册现决定注销你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未缴回的营业执照正、镇江商标注册副本作废。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符,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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