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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上述处罚决镇江公司注册定

发布时间:2019-6-9 20:33:33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3日,青岛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关于青岛懋昌工贸有限加工贸易手册超期未办理海关手续及保税料件短少案的处罚决定。

  2015年7月15日,当事人向青岛大港海关申领B号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进口料件为涤纶染色针织布、涤纶短纤机织平布等共11项,出口成品为涤纶制针织女式套头衫等共8项,有效期至2016年7月9日。截至到期日,仍有剩余料件涤纶染色针织布3273.9码、涤纶短纤机织平布412.1码未执行完毕,且未办理海关手续;截至2018年10月12日稽查时,该手册短少了保税料件涤纶染色针织布3273.9码、涤纶短纤机织平布188.1码,当事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违反海关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手册超期未办理海关手续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5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加工贸易手册项下保税料件短少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2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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